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明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明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詹明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詹明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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