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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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告 黃筱筑
陳錫勳 王志廷 李秉諭 岳賢玉 沅儀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銀妹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筱筑新臺幣伍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筱筑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