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8號上訴人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被上訴人 陳錫勳
王志廷 黃筱筑 李秉諭 岳賢玉 沅儀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銀妹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高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金龍」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陳金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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