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擔保
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擔保物之土地公告
現值為3,544,5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1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