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擔保
  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擔保物之土地公告
  現值為3,544,5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1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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