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新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陳曉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四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