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告 黃月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津 被告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告林 劉玉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告王 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告 黃玉麟 上一人監護人暨訴訟代理人 黃清澤 被告 陳炎祥
陳貞 陳清標 陳振乾 陳振坤 陳真 兼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陳雪 被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巷○○○弄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件被告劉曉菁之前已於107年3月30日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紀錄,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劉曉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則本件107年11月2日庭期傳票是否合法送達該被告即有疑義,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三、另併請確認被繼承人 黃葉香 現存僅有之遺產即提存之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95號提存擔保金新台幣5,158,138元及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233平方公尺),且此兩者之兩造分配比例是否為被告黃國津為84分之5,被告黃月娥、張黃月梅、黃月桂等3人均為42分之5,被告劉曉菁、劉世璋等2人均為924分之5,被告劉德堃、劉德煇、劉碧蓮、劉麗雲、劉麗雪、鄭劉碧莉等6人均為462分之5、被告劉翠英、林劉玉霞、 王劉玉幸 、黃玉麟等4人均為66分之5,被告陳清標、陳炎祥、陳振乾、陳振坤、陳雪、 林陳貞 、陳淑、陳真等8人均為1056分之5,原告王黃汝、吳黃屘等2人均為12分之1。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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