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 吳黃屘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原告 王黃汝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被告 黃月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津 被告 張黃月梅
黃月桂 劉曉菁 劉世璋 劉德堃 劉德煇 劉碧蓮 劉麗雲 劉麗雪 鄭 劉碧莉 劉翠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被告林 劉玉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被告王 劉玉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6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被告 黃玉麟 上一人監護人暨訴訟代理人 黃清澤 被告 陳炎祥
林 陳貞 陳清標 陳振乾 陳振坤 陳真 兼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陳雪 被告 陳淑 新竹縣○○市○○○○路○巷○○○弄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件被告劉曉菁之前已於107年3月30日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紀錄,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劉曉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則本件107年11月2日庭期傳票是否合法送達該被告即有疑義,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三、另併請確認被繼承人 黃葉香 現存僅有之遺產即提存之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95號提存擔保金新台幣5,158,138元及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233平方公尺),且此兩者之兩造分配比例是否為被告黃國津為84分之5,被告黃月娥、張黃月梅、黃月桂等3人均為42分之5,被告劉曉菁、劉世璋等2人均為924分之5,被告劉德堃、劉德煇、劉碧蓮、劉麗雲、劉麗雪、鄭劉碧莉等6人均為462分之5、被告劉翠英、林劉玉霞、 王劉玉幸 、黃玉麟等4人均為66分之5,被告陳清標、陳炎祥、陳振乾、陳振坤、陳雪、 林陳貞 、陳淑、陳真等8人均為1056分之5,原告王黃汝、吳黃屘等2人均為12分之1。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