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湯秀珍 被告 謝銘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5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銘煇被訴傷害案件,就湯秀珍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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