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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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5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抗告人 李林碧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10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