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2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主文甲○○(原名陳淑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