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太極光電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林 住桃園縣中壢市○○區○○○路○號送達代收人 范倞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積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肆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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