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宏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