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肆拾陸萬肆仟貳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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