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緩字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各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至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已使用之注射針筒1支,亦檢出其內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以上均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存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毒品均屬違禁物,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亦留有各該毒品之殘渣,且附表一編號3所示注射針筒亦有毒品海洛因殘渣,衡情,均難與包裝袋及針筒剝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一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未使用之注射針筒3支及塑膠藥鏟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預備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一:
┌──┬────────────┬────────┬─────────────┐│編號│物品│保管字號│出處│├──┼────────────┼────────┼─────────────┤│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105年度保管字第│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823號│(見雲林地檢署105年度毒偵│││檢驗後淨重0.0655公克││字第1269號卷第27頁)│├──┼────────────┼────────┤││2│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105年度安保字第││││只)│390號││││檢驗後淨重0.2594公克│││├──┼────────────┼────────┤││3│注射針筒1支(已使用)│105年度保管字第│││││1824號││└──┴────────────┴────────┴─────────────┘附表二:
┌──┬────────────┬────────┬─────────────┐│編號│物品│保管字號│出處│├──┼────────────┼────────┼─────────────┤│1│注射針筒3支(未使用)│105年度保管字第│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779號卷│├──┼────────────┤1824號│第29頁││2│塑膠藥鏟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