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參拾捌台(含IC板參拾捌塊)、洗分卡壹佰張及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經警於民國94年1月12日查獲擺設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38台,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而扣得被告所有之機台38台(含IC板38塊)、洗分卡100張及現金共新台幣(下同)15,510元,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在案等情,有該署
94年度偵字第2090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38台(含IC板38塊)、洗分卡100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至現金15,510元則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準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應屬有據。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至扣案物中另有錄音檔照片(光碟)1片,乃係警方製作警詢筆錄之錄音光碟,而非屬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是就此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
┌────────────────────┬──────┐│機台名稱│數量(台)│├────────────────────┼──────┤│春秋二代、戰象、魔法球、紅粉玫瑰、黃金夜│各1台││總會││├────────────────────┼──────┤│超級金龍鳳、賽馬│各2台│├────────────────────┼──────┤│新世紀賓果│3台│├────────────────────┼──────┤│中華迷13│6台│├────────────────────┼──────┤│麻將台、動物奇觀水果盤│各1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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