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戊○○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江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