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更正案件,本院於9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原判決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顯係誤載,依上所述,自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5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淑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