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年8月及有期徒刑9年8月,合計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9月28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19日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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