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有固定之住所,且父親年邁、母親多病需有人隨侍在側,又積欠他人款項有待清償,且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具保或責付他人而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逃匿,前經本院發布通緝,嗣於民國94年9月7日緝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諭知交保新臺幣3萬元,然被告覓保無著,依其情形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4年9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降保或責付他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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