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玫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耀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及
理由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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