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07號
原 告 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
被 告 何金城
兼
訴訟代理人 何大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威谷 律師
黃斐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