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0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