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晚上,夥同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傷害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鄉村城市KTV」前,無故以徒手方式連續毆打 王增煌 、 陳蘇屏 二人,致王增煌受有右頂頭皮皮下血腫一處3×3×4公分,陳蘇屏受有下唇瘀傷一處2×1.5公分之傷害。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嫌。惟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撤回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艮法官王兆飛
法官曾正耀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