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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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管制使用土地,經限期變更使用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原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三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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