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17號聲請人凱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華 代理人 林再 添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0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及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4年度除字第9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001│凱伊貿易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華│114,455元│93年7月8日│NC0000000│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張惠華│路分行│││││├──┼─────────┼────────┼─────────┼───────────┼────────┼────────────┤│002│凱伊貿易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華│5,724元│93年8月25日│NC0000000│權利申報期間7個月│││張惠華│路分行│││││└──┴─────────┴────────┴─────────┴───────────┴────────┴────────────┘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