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莊慶華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後│96年2月28日│21,970元│AA0000000│││││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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