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伯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執行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伯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伯瑞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自96年5月30日起先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繼於97年10月22日移至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