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教甄、教檢— 歐文 老師」、「國文、國語文、語音學—朱隸老師」盜版光碟共貳片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3月13日以98年度偵字第53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教甄、教檢—歐文老師」、「國文、國語文、語音學—朱隸老師」盜版光碟片2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3月13日以98年度偵字第530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99年3月12日期滿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共計2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