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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