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729號
原 告 蕭椀 如
被 告 鄭國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係誤匯款項至被告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
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彰化銀行函詢
,查得上開帳戶所有人即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此
有彰化銀行民國110年5月7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附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