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曾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固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然其自民國107年起迄今均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地址
:高雄市○○區○○○村0號)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顯見其真正之住所地係在高雄
市大寮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