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春源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乙凡 律師
李清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8年1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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