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泰隆水果行即 黃作雄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各該原處分均撤銷。
泰隆水果行即黃作雄不罰。
理由
一、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次按,「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款亦有明定。復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是以前開逕行舉發之對象,均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甚明。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有各該違規事由,而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泰隆水果行即黃作雄為汽車所有人,對其裁處罰鍰如附表所示(各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地點、事由及罰鍰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異議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原係登記為自用小貨車,而非自用小客車,因此裁決書所載違法事實,是否確為異議人所為,即有疑問;且異議人自取得該汽車後,即交付友人 林方宜 駕駛使用,本身從未駕駛過該輛汽車;而該車車牌早於多年前因車輛不堪使用而將其車牌註銷並繳回,凡此均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遭他人冒用或偽造,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裁決顯有錯誤,應予以撤銷等語。
四、經查,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項目中,其登記牌照種類為「小自」(即自用小客車),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竹監桃字第○九七○○一○九九二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乙份在卷可證。且依臺北市監理處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北市監三字第○九七六五五三四一○○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所示,「牌照狀態」欄位註記為「條例易處逕行註銷」,「繳回牌數」欄位之註記為「0」,足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雖業經監理機關予以處分註銷,惟未繳回。因認異議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原係登記為自用小貨車,且車牌已經註銷繳回云云,固非可採。然本件經認定違規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應為五人座之VOLVO轎式自用小客車,此有臺北市監理處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北市監三字第0九七六五五三四一00號函暨附件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北市監牌字第0九七六二0九五七00號移文單等件附卷可稽。而經舉發違規之車輛則為廂型自小客車,並非前述登記為異議人所有之五人座VOLVO轎式自用小客車,亦有臺北市監理處九亦有附表所示各該採證照片可憑,足認前述違規車輛並非本件異議人之登記車輛甚明。又該懸掛KT─八○六五號車牌之廂型車輛,曾於九十六年八月五日,因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經當場舉發,其簽收通知單之駕駛人為「林方宜」,而非本件受處分人,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北市警中正二分交字第0九七三0七一九四00號函暨檢送之舉發通知單一件可憑(見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七一0號卷第七二至七四頁),足證異議人辯稱其非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七一0至
七一六、七一八號(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七一七號案件另行裁定)違規行為之車輛駕駛人等語,亦堪採信。是以本件既可確認各該採證照片中之違規車輛,並非登記為異議人所有之五人座VOLVO轎式自用小客車,即可認定異議人並非各該違規行為之車輛所有人;此外又無證據足認本件異議人有何實際駕駛之違規行為,自難僅以各該違規車輛懸掛與異議人相同號碼之車牌,即認其為車輛所有人,而對其逕行裁處罰鍰。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主張之車輛登記及車牌繳回情形雖有未合;然本件既無證據足認異議人為違規車輛之所有人或各該違規行為之駕駛人,原處分機關對之裁處罰鍰,即有未合,應予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期適法。至於該違規之廂型車輛,因所懸掛之車牌真偽不明,究屬單純冒用他人牌照之違規行為,抑或涉有偽造車牌之刑事犯罪,爰另移由檢察官偵查確認,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表:
┌────┬─────────────┬────┬───────┐│案號(97│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裁決日期│採證照片出處(││年度交聲│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案號││本院卷號詳左)││字)├─────────────┴────┴───────┤││違規行為之⑴時間、地點。⑵事實摘要。⑶裁處罰鍰金額。│├────┼─────────────┬────┬───────┤│第710號│北市裁四第22-A00000000號│97.02.20│本院卷第79頁││├─────────────┴────┴───────┤││⑴96年10月16日,建國高架道長春路入口。⑵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⑶新臺幣2200元。│├────┼─────────────┬────┬───────┤│第711號│北市裁四第22-CG0000000號│同上│本院卷第35頁││├─────────────┴────┴───────┤││⑴96年9月6日,中和市台64線23.8公里。⑵行駛快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未滿20公里)。⑶新臺幣4500元。│├────┼─────────────┬────┬───────┤│第712號│北市裁四第22-RA0000000號│同上│本院卷第24頁││├─────────────┴────┴───────┤││⑴96年9月1日,29號橋。⑵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⑶新臺幣2400元。│├────┼─────────────┬────┬───────┤│第713號│北市裁四第22-RA0000000號│同上│本院卷第25頁││├─────────────┴────┴───────┤││⑴96年9月7日,29號橋。⑵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⑶新臺幣2200元。│├────┼─────────────┬────┬───────┤│第714號│北市裁四第22-A00000000號│同上│本院卷第8頁││├─────────────┴────┴───────┤││⑴96年7月22日,建國高架道長春路入口。⑵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⑶新臺幣2200元。│├────┼─────────────┬────┬───────┤│第715號│北市裁四第22-A00000000號│同上│本院卷第9頁││├─────────────┴────┴───────┤││⑴96年10月2日,建國高架道路長春路入口。⑵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⑶新臺幣2200元。│├────┼─────────────┬────┬───────┤│第716號│北市裁四第22-AEW087407號│同上│本院卷30至33頁││├─────────────┴────┴───────┤││⑴96年7月21日,台北市○○路○段。⑵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⑶新臺幣1200元。│├────┼─────────────┬────┬───────┤│第718號│北市裁四第22-AOOWQE162號│同上│本院卷12至15頁││├─────────────┴────┴───────┤││⑴96年7月29日,台北市○○路。⑵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⑶新臺幣1200元。│├────┼─────────────┬────┬───────┤│第719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7263號│同上│無││├─────────────┴────┴───────┤││⑴96年8月24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0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8321號│同上│無││├─────────────┴────┴───────┤││⑴96年7月19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1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8638號│同上│無││├─────────────┴────┴───────┤││⑴96年7月20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2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8957號│同上│無││├─────────────┴────┴───────┤││⑴96年7月23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3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7722號│同上│無││├─────────────┴────┴───────┤││⑴96年7月17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4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7412號│同上│無││├─────────────┴────┴───────┤││⑴96年7月16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5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7102號│同上│無││├─────────────┴────┴───────┤││⑴96年7月13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6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6484號│同上│無││├─────────────┴────┴───────┤││⑴96年7月11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7號│北市裁四第22-CNP695113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6日,台北縣三重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8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4741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5日,台北縣三重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29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3988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3日,台北縣三重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0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8958號│同上│無││├─────────────┴────┴───────┤││⑴96年7月23日,台北縣三重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1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8030號│同上│無││├─────────────┴────┴───────┤││⑴96年7月18日,台北縣三重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2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9587號│同上│無││├─────────────┴────┴───────┤││⑴96年7月25日,台北縣三重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3號│北市裁四第22-COP587494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5日,台北縣中和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4號│北市裁四第22-COP587296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4日,台北縣中和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5號│北市裁四第22-COP58709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3日,台北縣中和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6號│北市裁四第22-COP586131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6日,台北縣中和市○○路。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7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6915號│同上│無││├─────────────┴────┴───────┤││⑴96年8月23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8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6563號│同上│無││├─────────────┴────┴───────┤││⑴96年8月22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39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6197號│同上│無││├─────────────┴────┴───────┤││⑴96年8月21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0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5828號│同上│無││├─────────────┴────┴───────┤││⑴96年8月20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1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5461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7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2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5112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6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3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474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5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4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436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4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5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3987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3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6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363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0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7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293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8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8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259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7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49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2247號│同上│無││├─────────────┴────┴───────┤││⑴96年8月6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50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1882號│同上│無││├─────────────┴────┴───────┤││⑴96年8月3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51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152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2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52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1170號│同上│無││├─────────────┴────┴───────┤││⑴96年8月1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53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0831號│同上│無││├─────────────┴────┴───────┤││⑴96年7月31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54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0524號│同上│無││├─────────────┴────┴───────┤││⑴96年7月30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55號│北市裁四第22-CNP630208號│同上│無││├─────────────┴────┴───────┤││⑴96年7月27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第756號│北市裁四第22-CNP629903號│同上│無││├─────────────┴────┴───────┤││⑴96年7月26日,台北縣三重市○○街。⑵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⑶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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