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 吳國楨 上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全字第33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於103年5月22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該次期日到庭之相對人複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已具狀表示不同意,有其陳報意見在卷可稽;且聲請意旨僅泛指為抗告及聲請法官迴避之用云云,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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