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林福隆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贊化堂當事人間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贊化堂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贊化堂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1份;台中市南區區公所函影本1份,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贊化堂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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