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欣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參點貳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被告蔡欣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驗餘淨重3.200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8包,經送鑑定結果,原淨重3.2010公克、驗餘淨重3.200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1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另被告蔡欣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98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