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所犯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二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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