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告 蘇郁惠
蘇郁晴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原告 蘇讚龍
蘇陳甚 張麗雲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被告 劉兆祺
義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鏡培 訴訟代理人 湯新樑 被告 陳俊安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
林育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17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劉兆祺、陳俊安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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