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93號原告丙○○
庚○○戊○○己○○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屆期應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新台幣1,683,636元之理賠明細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華海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