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壹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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