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70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5年2月8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足參,原告於97年2月5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
乙○○起訴,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
三、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