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坤明
住○○市○○區○○路000號(臺南○○○○○○○○六甲辦公處)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坤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