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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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松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吳進財 於84年8月2日邀同債務人林松旗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459萬元,借款期間自84年8月2日起至91年8月2日止,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據,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