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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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告 黃育章 被告 傅黃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