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87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