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5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5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勁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56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勁暘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月
27日邀同被告乙○○、 蕭助敏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0000000元,因被告加入信用基本保證代償,其
中0000000元為有擔保債權,另其中0000000元為無擔保債權
,約定期間均自94年1月27日起至97年1月27日止循環使用,
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6.88採固定利率計付,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案月攤還本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獲利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勁暘國際有限公司自96年7
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均各尚欠本金210902元及自96
年7月10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
被告等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等語,並提出借據、繳款歷史交易
查詢、金管會函等件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連帶保證之約定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
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7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7 月  7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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