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10日起至135年1月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1,830,000元,詎相對人自98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799,3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9月4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9月1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溝子埧│溝子埧│650-18│建│5117│10000分之96│││0│││││││││││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670│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江│5層鋼筋混凝土│二層43.80│87.6│陽台12.34│全部│││0││溝子埧小段650-│厝路100巷3弄39│造│三層43.80│0│││││1││18地號│號2樓│││││││├─┴───┴───────┴───────┴───────┴─────┴──┴─────────┴──────┴──────┤│共用部分: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736建號1,49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31,權利範圍:78分之1)││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737建號2,124.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000分之23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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