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九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違反勞動基準法僱用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
作之規定,甲○○處罰金貳萬元、乙○○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