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黃秋妹
郭蔡金娥 郭苓音 郭宛淇 郭彥廷 葉准廷 葉宸瑄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秉蓁 原告 葉安邦
毛素貞 葉宥彤 上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侯秀珍 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景隆通運有限公司永益通運有限公司兼上五人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被告 林志明
陸乙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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