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洪志誠 被上訴人 傅遠琦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被上訴人 鄭明文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錦昌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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