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61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國家賠償事件所為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國家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聲請人於103年6月10日始具狀聲請本院前開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依首揭說明,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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